哈囉大家好,我是怪咖,今天要來教大家如何在投資理財商品中做節稅規劃,分享的書籍為:《艾蜜莉會計師教你聰明節稅》,作者為鄭惠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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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資理財篇重點整理

1. 存錢儲蓄,是許多人從小便被教育的觀念,也是最安全最有保障的投資方式之一,按照儲金利率所給付的錢便為利息所得,依照所得來源地(境內或境外)的不同,有不同的稅務申報方式與適用稅率,例如:個人取自境外(新加坡、美國、香港、澳門等)之利息所得,非屬我國來源所得,不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,但需適用最低稅負制,而取自大陸地區之利息所得,則併同台灣地區所得課徵所得稅。

2. 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最高為每戶27萬元,但若有購買自用住宅並支付房貸利息,列舉的扣除額應為: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-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。

 

3.  投資股票的所得主要為兩種:股利所得與證券交易所得

3.1 股利所得課稅舊制上,認為公司為法律的虛擬體,僅為把盈餘發送給股東,不具獨立納稅能力,不應重複課稅,所以在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中,在股東繳納股利綜合所得稅時可全部抵繳,即

股利淨額=股利總額(營利所得)-可扣抵稅額

  股利新制(108年5月申報)課稅中,可以選擇兩種方案:股利所得合併計稅 或 單一稅率28%分開計稅

  股利所得合併計稅:領取的股利如同舊制併入所得總額課稅,但可乘以8.5%計算可抵減稅額,上限最高可到80,000元

  單一稅率28%分開計稅:依照實際領到的股利乘以28%計稅

    上述的兩種課稅方式可按照自身綜所稅率的情況選擇最好的方案,例如綜所稅在20%以下的人,可使用股利所得合併計稅,除了享有較低稅率,還可有最高8萬元的可抵減稅額;而綜所稅率在40%的人,因股利併入所得後的稅率可能會超過分開計稅的28%稅率,故多數情況下會選擇分開計稅的方案。

3.2 自105年起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,但停徵證所稅並不等於出售股票所得免稅!

   需依照<公司法>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,才被視為證券交易所得,免繳所得稅,而常見的非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的股票交易為: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出資額、股份有限公司沒有發行股票、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未依照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者,以上三種屬於"財產交易所得",須併入綜所稅申報,最高達到40%

 

4.  常有些人可能會不太喜歡投資股票,會選擇分散投資境內外基金,達到不把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的目的,但在稅務上需注意

     基金配息部分,若是基金的投資標的為台灣境內的股票或是債券,所派發的股利或利息,需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;但若投資標的為境外地區(含香港、澳門),取得的利息屬海外所得,僅需申報最低稅負制

  個人買賣(贖回)基金之損益則以基金註冊地來判斷所得,如基金註冊地為台灣,產生的資本利得視為證券交易所得,可免納所得稅;若基金註冊地在境外地區,其資本利得為海外所得,需申報個人最低稅負制

 

5.  國外的理財商品十分多元,可善加利用海外所得適用最低稅負制,不僅有670萬元的扣除額,且稅率20%遠低於綜所稅的40%,可適用最低稅負制的理財商品如下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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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 由於投資公司獲配股利可免所得稅,故幾乎各大上市櫃公司的CEO都有另外成立投資公司,透過投資公司來持有自家公司的股票,不僅股利所得免稅以外,還可享有"遞延課稅"、"列報營業費用"、"事業財富傳承"等優點

 

 

  以上便是有關投資理財商品時,關於稅務方面的部分重點,本來想要再寫上房地產的,但寫完理財商品後覺得篇幅有點太長,決定留到下一篇再寫,如果想要更加深入了解,真的建議可以買這本書看看,喜歡文章的朋友不妨也幫我多按幾下關注,以後我會盡量多寫文章,期望可以達到當初設定的目標,感謝大家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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